丈夫去世后,小孩抚养人的确定,全部以民法典相关规则为核心,结合实际情况划分对应情形。
母亲具备完全监护能力,无任何法定失职情形的,直接作为小孩的法定抚养人。
母亲存在严重损害小孩身心健康的行为,或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符合法定丧失监护权条件的,其抚养人资格不再优先认定。
母亲同时死亡,或者确实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抚养人。
不存在前述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担任抚养人。
其他非前述范围的亲属想要担任抚养人,必须先取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所有前述近亲属均不存在,也没有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自愿申请担任抚养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不同主体就抚养人资格产生争议的,可先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申请指定,对指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