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内部分配,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法对抗符合以下情形的外部第三人或法定权益。
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以合理市价将房屋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且已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无法凭离婚协议的分割约定追回房产,只能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房产上存续婚姻关系期间设立的银行抵押贷款,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不对抗对房产享有合法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权依据抵押合同,向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可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抵押人内部的分割约定,不能约束抵押权人。
离婚协议的房产分割约定,若存在通过无偿转让、明显低价过户方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履行的情形,不对抗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行为,就房产对应的财产权益实现债权。
仅持有离婚协议、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无法直接对抗不动产的登记公示效力。此类情形下,离婚协议不能直接排除法院基于外部债权人对登记名义人的强制执行。相关主体需符合执行异议的全部法定要件,才能主张对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