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负责人量刑,不搞统一标准。
要结合吸资金额、实际造成的损失、悔罪退赃情况等情节综合判定,划分不同量刑档位处理。
对应的第一类量刑区间,针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对应的触发情形包括,个人吸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吸储对象三十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存在未达上述数额、人数标准,但曾因非法集资受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也适用该档位。
对应的第二类量刑区间,针对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吸资一百万以上、单位吸资五百万以上,或吸储对象一百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适用该档位。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应的第三类量刑区间,针对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个人吸资五百万以上、单位吸资二千五百万以上,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该档位。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负责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赃退赔、挽回全部损失,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量刑标准与上述个人犯罪对应档位一致。
相关判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对应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