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民间借贷里,不少人图方便直接用现金交付借款,要是借款人到期赖账连法院传唤都拒不出庭,整个庭审只剩原告一方到场,这种场景下的缺席审判从来不是直接照着原告提交的借条判案。整个审判全程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和优势盖然性规则,不会因被告缺席就直接偏向原告的主张。
要是原告手上只有一张写着金额的借条,拿不出任何能对应现金实际给到对方的佐证材料,按照当前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院不会直接认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会直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很多人误以为攥着借条就能稳赢官司,忽略了现金交付过程没有留下痕迹的举证硬伤。
原告如果能同步拿出对应时间点的银行取现流水,借条标注的借款金额和自身日常收入、可支配的资金体量完全匹配,还能拿出之前双方多次交易一直用现金往来的相关旁证,这些材料组合起来能让法官对现金交付的事实形成高度确信,即便被告始终缺席从未提交任何抗辩意见,法院也会结合全部在案证据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这种缺席审判的程序设计从来没有变相剥夺被告的抗辩权利,法院前期已经通过法定的合法传唤渠道给被告送达了开庭通知,被告自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当于主动放弃了当庭质证、陈述抗辩意见的法定权利。哪怕庭审没有被告到场参与,承办法官也必须主动全流程排查借贷事实的全部细节,严防有人虚构现金交付事实搞虚假诉讼,损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