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控股公司股权,不是想转就能转,得结合财产属性、公司规则多重因素判定。
先理清股权的财产属性。只要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拿到的股权,哪怕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没完成离婚财产分割前,持股的一方私自转让,属于侵犯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即便登记在个人名下,也不代表能独自处置。如果是婚前就已经拿到的个人股权,或者双方提前书面约定归持股方个人所有,持股方可以自行转让,但婚后这段时间里,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股权增值部分,还是要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转让流程不能违反公司法和自家公司的章程要求。想把股权转给配偶之外的第三方,必须先走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法定流程,不能瞒着其他股东直接对外签转让协议。
要是发现对方已经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偷偷恶意转走股权,另一方可以直接依据现行法律条款,要求法院判定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对应财产。同时可以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直接冻结对应股权的转让变更权限,再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核算股权的实际市场价值,最大化守住自身合法权益。涉及复杂股权分割的可以找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梳理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