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签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都会问,明明说好债务全归男方还,怎么最后我还被债主找上门要还钱,其实这个约定的效力根本不是一刀切的,得分成两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对着债主的外部关系两个维度来看。
先看你们夫妻俩自己之间的约束,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你们俩完全自愿签的,里边关于债务划分的内容也没碰法律的强制性红线,那这份约定从签完的那一刻起,对你们两个人就都是实打实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是之后债主找上门要求你还债,你没办法只能先把钱还上了,完全可以拿着当初的离婚协议书,转头找男方要回你掏的这笔代偿款。
但这份约定的效力,是覆盖不到不知情的债主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这笔钱当初是你们夫妻俩一起签过字认下,或是事后你明确补过借条之类的追认,又或是男方在你们没离婚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确实用在了全家日常开销上,那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主完全有权利跳过你们的内部约定,直接找你们两个人一起还钱。除非债主从最开始就明明白白知道,你们俩私下说好这笔钱只由男方一个人还,才不会再来找你追责。要是男方借的钱远远超出了普通家庭过日子的正常开销,而且你能证明这笔钱根本没用到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或是一起经营的生意里,那这笔钱完完全全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你从头到尾都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真的不想之后平白多出一堆纠纷,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就别只写一句所有债务归男方,最好把每一笔债务的具体金额、债主是谁、当初是因为什么借的都写得清清楚楚,连每一笔钱的偿还时间、方式,要是男方没按时还该给你多少补偿也一并写明白,稳妥点还可以去做个公证。要是之后你拿不准找上门的这笔债是不是该你担,提前把这些钱有没有用到家里的流水、男方私下拿钱挥霍的相关凭证都收集好,真到债主起诉你的时候,这些都是你用来抗辩的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