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会觉得婚后和前男友单独见一面就等于触碰到法律层面的出轨红线,其实这种认知是不对的。法律层面认定的出轨,从来不是单一的普通见面行为,核心是夫妻一方和婚外异性存在超出正常边界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能不能构成法律过错,必须结合具体的实际行为判断。
要是见面全程只是聊聊近况、处理一些之前没理清的普通琐事,没有牵手、拥抱这类带暧昧感的亲密举动,更没有越界的相关行为,那这种往来最多只能算道德层面需要考量的个人交往问题,完全不算民法典里明确规定的婚姻过错情形。哪怕另一半心里觉得不舒服,也没法单凭这一次普通见面就主张对方存在法定过错。
要是见面的过程里,存在和对方长期稳定共同居住,或是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这类行为,手里又有实打实的聊天记录、影像资料之类的证据能佐证,那就可以被认定为婚姻家庭编里提到的与他人同居,或是其他重大过错,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最终因为这件事走向离婚,没有过错的那一方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向过错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涵盖自己为取证支出的物质成本,以及对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处理两人的共同财产分割时,也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给无过错方多分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