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异议判决书中诉讼费分担结果的败诉方,需在裁判文书指定时限内,将对应费用缴至法院专用账户。
败诉方未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法院可依据胜诉方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强制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也可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对应财产,抵扣欠缴的诉讼费。
对诉讼费分担决定不服的主体,需在收到裁判文书当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复核申请。诉讼费分担属于裁判文书中的程序性事项,该决定不属于独立上诉对象,不得单独就诉讼费分担部分提起上诉。
存在经济困难情形的缴费主体,可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一并提交自身经济困难的对应证明材料,由管辖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司法救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