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以为把赃款拿去做投资之后,算涉案金额的时候可以按实际的收益情况来算,赚了就按赚的数算,亏了就按剩下的钱算,甚至觉得亏了的话自己没拿到收益就可以少担责任,这套逻辑在民事领域或许有适用空间,但放到洗钱罪的刑事认定里完全站不住脚,全部要按照专门的刑事司法规则来核算。
按照现行的洗钱罪相关司法解释,洗钱的数额核算核心锚定上游犯罪所得本身的实际价值,和你后续用这笔钱做投资的盈亏完全脱钩。哪怕你把上游犯罪来的钱拿去买理财、做实体投资最后全亏光了,认定洗钱涉案金额的时候,还是会直接按当初你拿到手的那笔上游赃款的原始价值算,不会因为投资后只剩零头就调低认定数额。
投资过程里产生的所有直接关联的孳息、增值收益,只要能和上游那笔违法所得挂上钩,就不会被当成普通的合法投资回报,全部会划入犯罪收益的范围,一并算进洗钱的总涉案金额里。
哪怕你做了好几次转手、通过好几层投资关系把这笔钱的形式转了好几遍,只要能追溯到源头是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连同所有靠这笔钱衍生出来的利润,全部都要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统一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些财产从法律层面从来就不属于实施洗钱的人,根本不存在可以合法占有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