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携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回执之日起,进入法定强制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程序直接终止。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该期限内共同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程序同样终止。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材料、离婚意愿及协议内容等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双方全程配合流程,无反悔或逾期未申请的情形,从申请离婚登记到领取离婚证,最短需要三十一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材料不齐、一方反悔等情况出现,办理时间会相应延长,甚至无法完成协议离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