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规则如下。
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员工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员工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员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员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属于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的第一顺位。该部分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
企业未依法支付补偿,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等方式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