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故意伤害行为的定罪量刑,不是简单累加伤害次数确定刑期,要先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和主观状态区分三类不同情形,每类情形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处理路径。
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抱着同一个明确的伤人目的,或是在一个覆盖范围较广的伤人意图指引下,连着多日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的动作,这类情况属于连续犯,司法机关不会拆分成数个故意伤害罪分别处理再累加刑期,只会以一个故意伤害罪定罪,结合全部伤害情节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从重判处。
法院宣告判决之前,行为人有多起故意伤害行为都已经实施完毕,但当时办案机关只掌握了其中一部分,剩下的伤害事实在判决做出前始终没有被排查发现,这类未被追究的旧伤害属于同种漏罪,不会单独定新的罪名,司法机关会把已经起诉的伤害后果和后来补充查实的伤害结果合并计算,以故意伤害罪一罪直接确定最终刑期,不适用数罪并罚规则。
判决宣告完成之后,主刑刑罚还没执行完毕时,办案机关又发现行为人在之前判决做出前,还有没被处理的故意伤害事实,这时候要把之前判决确定的刑期,和新查实的漏罪对应的故意伤害刑期放在一起,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合并确定总刑期,此前已经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的时间,直接从合并后的总刑期中扣除。如果是行为人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又新做出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处理方式会完全不同,要先把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前罪判决的刑期中扣除,剩下的剩余刑期和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对应的刑期合并,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确定最终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故意伤害行为本身的伤害后果直接对应基础量刑档位,造成普通轻伤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区间量刑,致人重伤的要提档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出现受害人死亡或是用特别残忍手段致受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会直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办案机关还会同步核查行为人是否符合累犯的认定条件,一旦构成累犯会在对应量刑区间内进一步从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