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未遂的立案判定,需结合行为主体、涉案数额、相关情节三类要素综合认定,符合对应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追诉。
针对自然人行贿的情形,行贿罪既遂的认定以数额为主要依据,特定情节为补充参考。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算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的财物价值在三万元以上,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客观因素,最终没有完成财物交付,相关机关应当对其立案追诉。行为人意图给付的财物价值不满三万元,但存在向三名以上对象行贿、使用违法所得款物行贿、通过行贿谋求职务提拔或岗位调整、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且可能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形,且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未完成行贿行为,同样满足立案条件。
针对单位行贿的情形,只有行贿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前提。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计划给付的财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行贿,应当立案追诉。单位计划给付的财物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满足前述向多人行贿、使用违法所得行贿等特定情节,因意志以外原因行贿未得逞的,也符合立案追诉要求。
行贿未遂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比照对应的行贿罪既遂条款,对行为人或犯罪单位从轻或减轻处罚。未达到上述对应主体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行贿未遂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