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被告代理人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按以下规则处理。
法官依职权启动延期,满足法定情形即可。法定情形包含三类,分别是案件需要调查新证据、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尚未到庭。法官自行作出延期决定后,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
被告代理人提出延期申请,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申请对应的法定事由包括两类,分别是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完成审查后,认定理由成立的,准许延期。认定理由不成立的,当庭告知申请人后直接推进庭审流程。
两类延期申请同时提出,法院会分别核查每一项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全部事由均合法的,作出延期决定并同步确定新的开庭时间。其中一方的申请事由不合法的,直接驳回该方申请,仅准许符合规定的那部分延期申请。当事人收到不准许延期的决定,没有上诉权利,可在后续庭审中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