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提交双方自愿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协议缺少法定必备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内必须有明确的文字表述,直接体现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自愿性的情形。
子女抚养相关内容属于协议的核心部分,需覆盖三个维度的信息。
明确子女跟随夫妻哪一方直接共同生活。
列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的具体形式,以及支付的截止期限。
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每月或每周对应的时间,以及探望的具体地点。
协议内要载明清晰可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列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涵盖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贵重物品等类别,明确每项财产的最终归属,以及对应的补偿支付规则。
协议内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列明纳入共同分担范围的债务明细,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以及具体的清偿操作方式。
除上述法定内容外,双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约定户口迁移、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个性化条款。所有协议条款需表述明确无歧义。自行拟定协议把握不准的,可交由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避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