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普通民众存在误区,认为自己没有亲手接到法院的纸质传票,开庭程序就对自己不产生约束,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规则里,开庭程序的启动并不以被告实际签收传票为唯一前置条件,法院的传票送达有着多套合规的落地流程。
常规送达环节里,法院会优先把纸质传票直接交到被告本人手中,要是被告正好不在住处,一起居住的成年近亲属帮忙收下传票,同样能产生完整的送达效力,不需要必须交到被告本人手里。如果碰上被告明确拒绝收下传票的情况,现场的送达工作人员可以直接把传票留在被告的住所,用拍照录像的方式全程记录留置送达的整个过程,在场的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见证人员签下名字,这套流程走完就等同于传票已经合法送达到位。
要是法院试过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其他机构转交等所有常规方式,始终找不到被告确切踪迹,完全联系不上当事人,就可以走公告送达的流程,在官方公示平台发布开庭通知,满法定的公告时长之后,就直接视作传票已经送达成功。
所有合法送达程序走完后,被告没有任何合理正当的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开展庭审流程,直接做出缺席判决。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这类和弱势方基本生活保障直接挂钩的特殊案件,对应的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完成合规送达流程后,还可以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到场参与庭审,同样不需要以被告主动签收传票作为开庭的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