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医药费没有必须由某一方先掏的硬性法定顺序,结合实际情况找对应主体垫付即可。
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第一顺位的法定垫付主体,只要肇事车辆投保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在1.8万元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里,直接向接诊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应抢救或医药费用,属于必须履行的法定先行赔付义务,不用等后续走完整理赔流程。
要是遇到医药费超出交强险额度,肇事车没投交强险,或者肇事者直接逃逸这三类情况,可以直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介入,基金会先把丧葬费全部或者部分抢救医药费垫付出去,之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向实际事故责任人追偿。
事故责任方没有必须垫付医药费的强制法律要求,肇事方、受害方或者其他自愿的相关人员都可以先行出钱,所有出钱的人都要留存好医药费单据转账记录等完整凭证,后续等事故责任划分完成后,按比例结算抵扣或者走保险理赔。
如果肇事方明确拒绝垫付,受害人可以自行承担前期治疗支出,等全部治疗结束后,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要求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赔付包含医药费在内的全部法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