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离婚后带娃的女方要是谈了新对象、再婚,没带娃的那方就能少给甚至不给抚养费,实际上这完全站不住脚。抚养费只和孩子的抚养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挂钩,和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没有新的感情状态、有没有再婚没有任何关联,不能拿对方再婚当借口削减本就该付的抚养开支。
按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离婚之后孩子跟着一方生活的,另一方本来就该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的抚养费。具体给多少、给到什么时候,优先由两个人商量着来,商量不出一致结果的,再由法院来判定。哪怕之前已经写好了协议、或者法院已经出了判决,后续孩子因为上学、生病等正当合理的理由,需要比原定标准更多的生活费,还是可以随时找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具体的计算也有非常明确的实操标准。要是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稳定的固定收入,通常就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来给。如果要同时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往上调,但一般也不会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要是对方没有固定收入,就参照他当年的总收入,或者他从事的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说的对应比例来算。遇到孩子重病、父母一方残疾这类特殊情况,也可以视实际情况把比例适当调高或者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