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拟定离婚协议时,会想设置违约金条款约束对方履约,这类条款的判定调整没有法定统一标准,全部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参照,同时结合协议实际推进状态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判定。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就是通常认定的超过实际损失的三成,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调低对应的金额。要是事前约定的违约金远不够覆盖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守约方也可以提交损失相关证明,要求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调高对应金额。
日常拟定这类条款时,比较稳妥的方式是参照未履行部分的金额按比例计算,比如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也可以直接约定固定数额,但这个金额要和双方的实际经济条件相适配,最好同时写明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对应关系。
这类违约金条款只能约束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履行抚养费给付探视权配合等财产或行为类义务,不能涉及人身属性的相关内容,拟定的时候要把约束的义务写得具体可落地,避免因条款显失公平被司法认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