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前,双方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
这个阶段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属性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起诉离婚行为本身不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
仅法院出具的准予离婚的正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双方此前签订过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一方取得的财产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范畴,包含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该财产为个人财产,不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法院出具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后,任意一方后续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取得方个人所有,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