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起诉受理阶段的程序条件,一类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体条件。
起诉受理的相关要求,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执行。
原告必须是和本次离婚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起诉时必须明确列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提交的材料里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支撑。
涉案纠纷本身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接收材料的法院具备对应管辖权。
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前述时间限制。
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体条件,核心判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法院调解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几类。
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情况。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