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是刑事拘留延长计算的唯一法定依据。
拘留延长的起始时间,为公安机关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请延长拘留期限并获得批准的当日,并非原拘留期限届满之日。
拘留文书会明确标注起止时间,时间计算以自然日为标准。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延长后的法定拘留期限分为两类。
普通案件的拘留延长时长为七日,延长后总拘留时长不得超过十四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对应的拘留延长时长为三十日,延长后总拘留时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拘留全部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必须提交材料到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自接到申请材料起,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书面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释放完成后,公安机关需将执行情况同步告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