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办理离婚涉及农用地相关权益划分的,首先要明确绝对不能要求分割土地本身,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村集体,能处置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地上附着的收益。
如果对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中一方在前段婚姻结束后、本次二婚登记前,就从原有家庭分户单独申领到的,这部分权益本身属于持证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但婚后另一方确实全程参与土地耕作、日常管护的,可以就婚后投入带来的作物增产、对外流转获得的租金等收益,向对方主张合理补偿。
要是双方婚后以二婚组成的新家庭为单位,共同申请获得了这片农用地的承包资格,那么对应的承包经营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约定由某一方继续经营,给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也可以约定按时段轮流耕作。
双方协商不下的,要看另一方是否属于该村集体在册成员。属于集体成员的,法院会按照承包户内登记的人口份额,结合地块实际分布、当地土地流转的常规收益标准,直接划分对应面积的地块给该成员,或是核算折价补偿。不属于本集体成员的,没法直接拿到承包经营权,法院只会判决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一方继续经营,参考剩余承包年限、当地年平均流转收益,算出对应份额的补偿款支付给非集体成员的一方。
婚后共同出力投入种植的农作物、搭建的农用设施这类地上附着物,按共同财产均等处置,一般归实际后续经营的一方所有,再向对方支付对应价值的补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