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存款的财产属性,以存款取得时间、来源、双方书面约定为核心判定要素,相关规则参照民法典对应条款执行。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存款,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对应情形如下:
存款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程独立存放于个人专属账户,未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流转交集,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存款为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或补偿,款项属性带有人身专属性质,直接归属受伤一方个人所有。
存款对应的取得依据为遗嘱或赠与合同,文书中明确标注财产仅归夫妻当中某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一致约定对应存款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婚前存款在婚后和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婚后共同财产发生频繁流转,账户金额无法清晰拆分出个人所有部分与共同所有部分,司法环节会直接推定该部分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登记次数不影响财产认定规则适用,判定核心始终为存款的实际取得时间与权属来源。
主张存款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对应证据证明存款符合前述法定个人财产情形,或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
无法完成举证的,该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