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家暴的界定核心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类侵害行为。
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涵盖事实共同生活的配偶、前配偶、同居关系人员。
相关行为包含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作为性质的殴打、残害、谩骂、恐吓等主动攻击行为,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类的控制行为。
家暴认定不要求产生实际伤害后果,行为人实施前述法定侵害行为即构成家暴,无需以长期多次实施、造成轻伤以上损伤为认定必要条件。
行为需达到一定的持续性、经常性标准,偶尔发生的家庭争吵打闹,不属于家暴认定范围。
遭遇家暴后,当事人需要第一时间留存对应证据。可收集的证据包含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医疗票据、知情人员的证言。这些证据可证明家暴方属于离婚法定过错方。当事人可凭上述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在提出离婚诉求时,同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