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出现管辖错误,按以下规则处理。
公检法机关可主动依职权自行纠正。
案件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核查后确认自身无管辖权,直接移交对应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件已经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办案机关需同步通知羁押当事人的看守所。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发现管辖错误,直接退回原侦查机关,也可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检察院。
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承办法院确认自身无管辖权,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当事人可直接提出管辖异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应辩护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三个阶段,都能向当前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管辖异议申请。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完成审查,出具对应书面裁定。
异议申请成立,办案机关直接按流程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主体。
异议申请不成立,办案机关直接出具驳回文书。
当事人收到驳回结果后,可向上一级办案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阶段,可通过对应程序救济。
一审法院审理行为违反管辖规定,二审法院可出具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确认存在管辖错误,可启动再审程序完成纠正。
当事人可就管辖错误取得的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法院收到对应申请后完成法定审查程序,相关证据可能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