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救济路径存在明确区分,原则上不能混用。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此为法定优先救济途径。相关主体不得直接以人身损害事由主张民事赔偿。
工伤系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与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的直接费用除外,该类项目不得重复主张。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赔偿。该请求仍属劳动争议范畴,而非普通人身损害赔偿。
单纯工伤事故无第三方侵权情形,不能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第三方侵权的,可在工伤待遇之外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直接支出的费用类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