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仅限负有支付义务当事人本人的财产。
常规执行程序中,法院不会直接划拨、查封其现任配偶的账户资产。
抚养费支付义务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属于支付方的个人法定债务。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负担的债务范畴,现任配偶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掌握明确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转账、赠与等操作,将个人名下财产转移至现任配偶账户,以此规避执行的,法院可针对该部分查实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现任配偶主动同意以自身个人财产代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的,该代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受限制。
对应的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