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误以为我国刑法里有单独的非法开采稀有矿产罪,实际上现行刑法并没有设置这个独立罪名,这类行为符合条件的都会按非法采矿罪来定罪处罚。
日常里常见的非法采矿情形,不光是没拿到采矿许可证就私自开工,还包括明明知道相关区域是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是他人已经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矿区,还是强行进入开采,或是擅自开采国家明确规定要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只要情节达到严重标准,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部门可以选择在主刑之外单独适用罚金,也可以一并判处罚金。如果情节被认定为特别严重,量刑区间直接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时并处罚金。
有几类情况会在原有量刑尺度里酌情从重,比如你开采的本身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稀有矿种,开采行为直接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是你之前一年内就因为非法采矿被行政机关处罚过,之后又再次实施同类非法采矿行为的,这类情况的处罚力度会比一般的非法采矿案件更重。
要是非法采矿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单位,比如相关矿业公司组织人员违规开采,法院会先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案件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实际参与了非法采矿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量刑标准和自然人犯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完全一致。
最终的判决结果从来不是只看某一个单一情节,法院会把开采的具体矿种类型、实际开采的矿产数量、开采行为造成的直接生态损失,还有当事人本身的主观恶性程度这些细节全部纳入考量,综合得出最终的裁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