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劣药的认知还停留在过期药、成分不达标的层面,却不知道生产、销售这类劣药,一旦造成实际的人体健康损害,就已经触碰了刑事法律的红线。
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果生产、销售劣药,已经给使用者带来了轻伤、重伤这类严重的健康危害,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对应的罚金。要是出现了致人重度残疾、多人重伤甚至死亡这类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处罚会直接升级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或是直接没收个人名下的相关财产。
不少人容易忽略的是,医院、诊所这类药品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知道手里的是劣药,还故意开给患者使用的,也不会被轻纵,会按照前面说的生产、销售劣药的量刑标准来同等处罚。现实里不少人以为只是按照普通医疗违规处理,其实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直接制售劣药没有本质区别,不存在可以从轻的特殊空间。
这条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没有给涉药的违规操作留下任何侥幸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