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再次鉴定结果,不存在通过上诉程序推翻该结论的空间。按照现行工伤相关管理规则,这一结果是劳动能力评定环节里的终局结论,本质上属于行政类的专业技术评定文书,不在法院常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内。这一规则的设定,其实也是劳动保障体系里为了避免鉴定程序无限循环、占用公共行政资源的合理安排,后续行业规则的细化大概率也会围绕终局结论的落地执行效率做进一步优化。
2、要是当事人拿到这份终局结论之后还是有不同想法,可等这份结论出具满一整年之后,向属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核查评定的申请。要是对这次核查出来的结果还是不认可,依旧可以走省级的再次鉴定流程。
3、如果当事人发现本次鉴定的机构本身没有对应评定资质、参与鉴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或是整个鉴定推进过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地方,可以直接向出具这份鉴定结论的机构对应的人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申请主管部门对整个鉴定流程的合规性开展核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