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期女性和所在单位只要双方都情愿,完全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反现行劳动法律规定。
很多人误以为三期女职工绝对不能离开岗位,其实相关禁止性法条约束的只是单位单方面强行解约的行为,只要双方谈妥所有条件,完全可以按合意流程正常办理解除,完全合法。
协商过程里首先要把产期女职工本该享有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这些和生育保险挂钩的待遇全部写进约定内容,不能因为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就把这些法定福利直接抹掉。经济补偿不能比法定底线低,按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长算,每干满一整年就给一个月的工资,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整年算,干了不到半年就给半个月的工资。所有约定都要出于完全自愿,不能有一方骗对方或者用胁迫手段逼对方签字。
所有谈好的内容必须落实到书面协议上,写清楚解约的具体时间,补偿的总金额,各类待遇的结清方式,避免后续出现扯皮。要是单位仗着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压价,或者直接在协议里写清楚免除本该自己承担的法定责任,女职工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提交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约定无效,要求单位足额支付所有该给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