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纠纷中,谁请律师谁掏钱是通用的处理规则,只有法律明确划定的特殊场景才会打破这一常规。遭遇家暴后走离婚诉讼路径的受害者,本身就属于婚姻关系里的无过错方,按照现行婚姻相关法律的规定,本身就有资格向施暴方索要对应损失补偿。
2、从一线司法实操的细节来看,这类家暴离婚案件里受害者为维权聘请律师花的合理开销,完全可以纳入损失补偿的范畴要求过错方承担。想要拿到法院的支持,得同时满足两项实打实的要求,一笔是律师费已经实打实付出去了,有正规的收费票据可以直接佐证,另一笔就是这笔花费的金额,没有超出当地律师行业公开的收费参考标准划定的合理区间,不会出现明显超出普通普通人认知的虚高情况。
3、正式提交诉讼材料的时候,直接把律师费的相关诉求明确列进损失补偿的具体条目里,同时把和律所签的委托协议、付费拿到的正规发票一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就可以。办案法官会结合家暴行为的恶劣程度、施暴方的过错占比,再核对律师费的实际合理性,最终判定过错方要不要承担这笔费用,以及具体需要承担的金额。
4、往后这类人身权益受侵害引发的维权场景里,把合理律师费转由过错方承担的适用范围大概率会逐步拓宽,本质上也是用司法杠杆引导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让主动维权的当事人不用再为维权的合理成本额外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