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特定期限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相关裁判规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开展调解程序。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作为判决离婚依据的分居,需满足几项核心要件。
分居的原因限定为夫妻感情不和,因工作、学习、医疗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异地分居,不符合该要件要求。
分居状态必须持续稳定满对应的法定期间,中途若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分居期限将重新计算。
主张分居事实的一方,需提供对应证据加以证明。可用证据包含分居协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沟通分居事宜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能够证明无夫妻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类别。
不存在上述法定分居情形,或是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分居事实及原因的,法院无法仅依据当事人单方主张的分居事实判决准予离婚。相关案件需结合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其他情形综合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