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自诉案件,涵盖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另一类是部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调解协议具备三方面法律效力。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制作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自诉诉讼程序直接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不再针对同一案件作出判决。
和解协议适用案件范围包含多类。第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罪名,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也可自行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三个层面。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后,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和解协议本身不直接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仅作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依据。
两类协议核心区别有三点。调解协议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属于司法文书性质,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本质属当事人合意。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备直接终结诉讼的效力与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仅产生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不具备直接终结诉讼的效力。调解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自诉案件、部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的核心适用范围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公诉案件。
两类协议均需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且须经对应司法机关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