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发现罪犯新罪的相关流程及规则,需匹配罪犯所处的不同阶段,所有依据均来自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应条款。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适用数罪并罚规则。
先针对新罪单独作出判决。
取出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罚。
在前后两罪刑罚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刑期以下区间内,确定最终需执行的刑期。
该规则即“先减后并”,此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新确定的刑期范围。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新罪,由刑罚执行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
监狱服刑人员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被判决的其他旧罪,同样适用前述数罪并罚规则。
先针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再将该罪所判刑期和前罪剩余未执行的刑期合并,确定最终执行刑期。
新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的,直接移交具有对应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罪作出生效判决后,将该罪刑期与前罪剩余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
新罪是罪犯服刑期间逃脱后实施的,需先对逃脱行为单独定罪量刑,再将逃脱罪刑期、新罪刑期、前罪剩余未执行刑期三者合并,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