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计算不按照技术工身份适用固定标准,执行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分两类法定情形核算。
误工费计算的核心依据,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算核心参考要素为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等材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核算每日误工费。
月固定收入9000元,因伤误工单位停发工资,每日误工费核算为9000元除以21.75天,约413.79元。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近三年日平均收入核算每日误工费。
近三年年均收入18万元,每日误工费核算为18万元除以365天,约493.15元。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核算。
广东省上一年度制造业职工年均工资12万元,对应技术工日误工费核算为12万元除以365天,约328.77元。
误工时间认定依据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
误工费仅覆盖实际减少的收入,单位未扣发工资的,受害人不能主张误工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