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个常见误区,觉得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女方就再也见不到孩子了,实际上这种想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离婚后没有直接带着孩子生活的那一方,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合法享有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刻意阻挠。探望的具体时间、见面的方式,比如是接走住两天,还是在指定地点陪伴几小时,先由两个人好好商量着定下来。要是两边谈不拢闹了矛盾,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孩子的日常作息、学习节奏等实际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决结果。
只有一种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暂时中止探望权,就是探望的行为本身会明显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传染给孩子,或是之前有过对孩子的暴力、虐待行为,这种时候才会暂时不让对方见孩子。等这些不利于孩子的情况彻底消失之后,探望权还会恢复。
如果男方故意把孩子藏起来,或是找各种理由不让女方见孩子,女方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对方配合,必要时还能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还是更建议双方先抱着为孩子好的出发点好好协商,毕竟父母闹僵拉扯,最容易受伤的是夹在中间的孩子,协商出来的探望安排也更贴合孩子的日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