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关规则,依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款执行。
夫妻双方可自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的权属,选择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时直接按有效约定内容处理。
无书面有效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先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共同财产。
确认完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结合财产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夫妻一方实际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家务劳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对应方需支付相应补偿。
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分割共同财产时,实施前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应份额。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存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对应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