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相应协助义务。该权利基于亲权产生,属于法定权利,不会因夫妻双方离婚而归于消灭。
权利主体限定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近亲属不直接享有法定探视权。
探视权行使的核心标准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所有行使行为均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探视的具体方式、时长,先由离婚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结合子女日常学习生活节奏、双方居住距离等实际因素判定,明确探视的频次、时长以及交接方式。
探视过程中,探视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暴力探视、教唆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情形,直接抚养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之前引发探视中止的事由完全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恢复探视方的探视权,不得随意作出永久剥夺探视权的判定。
直接抚养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探视权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得针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本身实施强制,不得强迫子女接受探视,避免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需获取针对性处理方案的,可补充告知子女年龄、双方实际居住情况、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的相关情形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