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会进入法定流程时间范围。
这一流程的法律依据为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首个三十日期间内,任意一方不愿维持离婚申请状态,都可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首个三十日期间届满后,会自动衔接第二个三十日的申请领证期限。
离婚双方需要在第二个三十日的期限内,全部亲自前往之前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发给离婚证的申请。
期间任意一方未到场,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交领证申请,都直接认定为自动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对应场景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向双方发放离婚证。
双方在首个三十日届满后,共同亲自到场提交领证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向其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