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在缓刑考验阶段又实施新的犯罪,绝对不能再获准适用缓刑。
按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要求,拿到缓刑的人员只要在考验期内犯下新的罪行,首先会直接撤销原先的缓刑决定,针对新犯下的罪行单独作出判决,再把前后两个罪名各自对应的处罚,按照数罪并罚的法定规则合并计算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原本申请缓刑就要求满足犯罪情节较轻,主动认罪悔罪,不存在再次犯罪的现实风险等核心标准。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敢触碰法律红线,本身就直接证明这类人员仍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完全不符合缓刑要求的无再犯危险核心条件,自然不可能重新获得缓刑资格。
哪怕新的罪行是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才被发现,只要这桩新罪还在法定追诉时效范围内,相关部门依然要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流程。
少数人以为合并处罚之后只要总刑期等指标符合要求就能重新申请缓刑,理论上确实存在相关空间,但实际司法操作中,有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前科,基本不会被认定为无再犯危险,重新拿到缓刑的可能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有这类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向专业法律从业者咨询具体的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