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打算打债务官司的时候,最先问的往往是具体哪天能开庭,但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根本没有给所有债务官司定一个统一的开庭日期,具体安排要结合法院用的审理程序、文书送达能不能顺利完成来定,唯一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是整个案件的审结期限。
如果法院用的是简易程序来审这个债务纠纷,从立案那天开始算,三个月内就得把案子审结。要是走普通程序,常规的审结期限是立案之后的六个月,遇到案情特别复杂没法按时办完的特殊情况,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多延长六个月,要是这样还不够用,就得报请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再批延期。
实际的开庭时间全是法院根据自身案件排期情况来定的,民事案件正式立案之后,法院会在开庭前给双方当事人发传票,明确告知具体的开庭时间和地点。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普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这些方式都走不通,就得走公告送达的流程,法定的公告期是三十天,这部分时间会拖慢后续的开庭安排,整个诉讼的周期自然也会跟着变长。
要是一审判决出来之后,有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式立案之后,得在三个月之内把案子审结,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申请延长,至于二审的具体开庭时间,同样是由法院根据自身排期情况来确定,没有固定的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