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判决与否,不以当事人起诉次数作为唯一判定依据。现行法律没有设定起诉次数的强制阈值,符合特定情形才必须判决离婚。法院判定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存在和好可能性。
对应现行法律条文内容,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开展调解程序。经调解确认无效,且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应当准予离婚。
满足特定五类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存有赌博、吸毒相关恶习,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
-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时间已满二年
-其他客观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
夫妻中的一方经法定程序宣告失踪,另一方单独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直接准予离婚。
日常司法实操中,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起诉方无法提交法定感情破裂相关证据,法院通常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前次不准离婚的判决正式生效后,双方连续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民法典明确规定,应当直接准予离婚。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起诉方可以提交对应证据,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或是存在其他符合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次诉讼判决离婚的概率相对较高。该类情形下的判决结果仍不存在绝对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