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取得的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及财产约定综合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对应的财产权益,比如分红、转让收益,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认定标准。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份,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股份对应的财产价值。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方婚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本身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因该股份产生的分红、增资收益等,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的,股份的归属按约定处理,不属于共同财产。
股份的人身属性,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可能影响分割方式。这类情形的分割通常以折价补偿为主,不直接分割股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