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下投保的万能险,保费出自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生存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以投保行为未告知配偶改变财产属性。
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取走该万能险对应财产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相关处置依据参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条款执行。
离婚诉讼进行阶段,取走财产的行为被发现的,可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调取三类核心材料,分别是对应万能险的完整投保记录、保费支付全程流水、账户资金支取凭证。
已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后,才发现前述被擅自取走的未分割财产的,可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从发现该事实的次日起三年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申请分割被取走的全部保单现金价值。
提交的证据能够直接印证对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观故意的,法院可依法判定实施转移行为的一方,就该部分财产少分或者不分。
万能险的投保记录、资金流水等材料,存放于保险公司、银行等第三方机构,个人调取存在合规限制。当事人可委托执业律师对接相关机构完成证据固定,防止剩余关联资金被进一步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