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里,明确了单位没按规定给职工交社保的情况下,职工可以主动提离职,同时能向单位索要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但这条规则的适用范围,从来没有把单位没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含进来,不能直接套用到公积金相关的争议上。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要求,是由专门的行政类管理条例作出规定,对应的监管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体系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的法定责任范围。遇到单位没交或者少交公积金的情况,职工不需要走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劳动争议流程,直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投诉即可,管理中心核实之后会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缴,单位超过期限还是拒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从当前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则细化方向来看,未来也不会随意扩大现有经济补偿的适用边界,职工主张权益前要先厘清不同权益对应的救济路径,避免选错渠道浪费时间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