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里碰到被告收到正规出庭通知后不肯露面的情况,法院不会因为一方不到场就直接搁置案件,会结合实际案情选择直接作出缺席裁决,或是走对应的缺席处置流程。
2、碰到被告刻意躲着不肯签收出庭文书,或是彻底联系不上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会走公开张贴公告送达的流程,走完法定的公告等待期之后对方还是没现身的,法官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3、要是被告已经实实在在签收了出庭文书,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合理理由就是不肯到场,而这个案子的核心事实必须被告本人到场才能查清楚,比如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争议,或是对方明确表达自己不愿意出庭的相关诉求,法院会额外再发一次书面出庭通知,前后两次通知之后对方还是无故缺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手段把人带到庭审现场。
4、就算庭审全程只有原告一方到场,法官也不会直接偏听原告的单方陈述,会对照原告提交的所有材料,实打实核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不是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如果现有证据能支撑感情完全破裂的结论,法官可以直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果原告拿不出足够的佐证证明感情已经完全碎裂,也有可能直接驳回原告的离婚申请。
5、这类只有一方到场作出的裁决,和双方都在场参与庭审后出的裁决具备完全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被告自己主动放弃了当庭答辩、提交证据反驳的机会,最后要自行承担对应的不利法律结果。
6、从当前家事审判的行业走向来看,后续针对离婚缺席案件的事实核查尺度会进一步细化,不少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要求即便被告缺席,也要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线索做必要的职权调查,不会完全依赖单方提交的材料直接下判,从业者后续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只盯着程序规则套用,还要提前梳理全案的实质证据链条,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