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满足法定条件时,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开展,不同诉讼类型对应不同适用规则。
现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领域,对应法律条文分别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法院可将自身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民事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自身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决定。两类诉讼里的此类移送,均需符合确有必要的前提,行政诉讼中向下移送的操作,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领域有单独的特殊限制,对应法律条文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主动将自身管辖的刑事案件直接移送上级法院。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移送请求,最终是否移送由上级法院决定。
不同诉讼类型的移送规则存在明确边界。刑事诉讼里的上下级法院间移送,仅允许上级法院向下调整提审、下级法院向上报请移送。民事、行政诉讼里的上下级法院,可基于案情实际需要完成双向移送,所有操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