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判决适用,需严格按照现行刑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则执行。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排除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情形。执行刑期的酌定区间,设置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管制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二十五年。数罪里同时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数罪里同时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刑罚仍须执行。数罪里存在附加刑的,附加刑全部须执行,同类附加刑合并执行,不同类附加刑分别执行。
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针对的是判决宣告后,当事人被发现有判决宣告前未被处理的其他罪行的情形。办案机关要先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作出判决。再把前后两个判决对应的刑罚,套用前述普通并罚规则确定最终执行刑期。当事人已经执行过的刑期,直接计入新判决确定的刑期范围。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于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在服刑期间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办案机关先对新实施的犯罪单独作出判决。再把前罪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判决确定的刑罚,套用前述普通并罚规则确定最终执行刑期。